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子夏易传·卷五·巽下離上

鼎,元吉亨。彖曰:鼎,象也。以木巽火,亨飪也。聖人亨以享上帝,而大亨以養聖賢。巽而耳目聦明,柔進而上行,得中而應乎,剛是以元亨。

天下者,神器也。鼎者大器也。其治之者,必有法也,故以治鼎為法焉。離巽合而成象矣。趾分其初也,次實腹也,中虚耳也。上剛鉉也,故曰鼎,象也。其義以木巽火也。有亨飪之道也。聖人南面而設制度,使天下以器,而治其大器,則物无滯矣。則固矣,故曰鼎。取新也。利出否焉,不置其器者也。治其器必以制度,制之道莫上乎立敬,立敬莫先乎享上帝,此制度之先也。鼎用多而致治者,莫若乎養聖賢。此其器也,得其器行其事然後能為天下王聖。人巽於聖賢,則明矣。以天下之目視也,以天下之耳聽也,於何而不至焉。柔得大位,歛身若不足,故天下歸之。剛上而尊賢,剛而任能也。則天下何有焉。是以大有慶而能通也。

象曰:木上有火,鼎。君子以正位凝命。

木上有火,爨鼎之道。治鼎者也,當聖人養賢使能也。君子正位守職,成聖人之命也。

初六,鼎顚趾,利出否。得妾以其子,无咎。象曰:鼎顚趾,未悖也。利出否,以從貴也。

下鼎趾也,上應顚也。治鼎之道,用鼎之始也。應滌覆否,顚之利也。妾本下也,而以孚升士,雖賤而才貴。火上從而致其新也。可无咎矣。夫制者,有位而從權,雖反可也。

九二,鼎有實,我仇有疾,不我能,即吉。象曰:鼎有實,愼所之也。我仇有疾,終无尤也。

剛以中應而承其實,任之重者矣。四以近權,惡我專任,怨偶敵我,不可以不愼其所行。然九四之覆,餗正无幾矣。豈暇謀我哉。獲其終吉也矣。

九三,鼎耳革,其行塞,雉膏不食,方雨虧悔,終吉。象曰:鼎耳革,失其義也。

尊柔非應,而革於四,鼎耳所以待實而將用也。革則我道不通也。雉膏焉得而食哉。夫君子之修徳,用其知也,欲其效也,无已知以應,不能進也,安得其任哉。失修徳之義也。當鼎新主,耳目聦眀,以柔徳接之,獨見以進則悔虧而終吉也。

九四,鼎折足,覆公餗,其形渥,凶。象曰:覆公餗,信如何也。

以不中之才當鼎食之寵,事上與下,力何任焉,折足者矣。非唯足折,亦虧公任也。公任虧則受凶。渥者,形濡什而不勝也。非所任而任,以至於此,信有凶矣,如之何哉。

六五,鼎黄耳金鉉,利貞。象曰:鼎黄耳,中以為實也。

文而虚中,待鉉以載也,故能應剛而任重之矣。尊柔以能,利而得正也。

上九,鼎玉鉉,大吉。无不利。象曰:玉鉉在上,剛柔節也。

剛上而尊,賢助以載鼎也。玉鉉者,貴於金而不當用也。剛能聦逹,茍柔奉之巽,而以順得其節矣。器大治矣,故大吉而无不利也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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